輕微傷鑒定標準(集合15篇)
發表時間:2018-04-22輕微傷鑒定標準(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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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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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顒幽芰p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準: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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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自1997年1月1日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輕微傷如何鑒定。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
總則
2.1 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自我鑒定《輕微傷如何鑒定》。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后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癥。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A(標準的附錄)
附加說明
A1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60%。
A3 兩種接近本標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人體輕微傷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是損傷程度的最輕一級。
人體輕微傷鑒定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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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⑵?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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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刀傷輕傷鑒定標準
12月22日下午,信陽市淮濱縣馮振華家屬廖艷梅向大河網記者反映,因為一起糾紛,她丈夫現在被淮濱縣公安部門“網上追逃”。她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無果。她告訴記者,本來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因淮濱縣某領導的介入,使案件變得撲朔迷離。
飛來橫禍
廖女士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2012年9月21日上午8時許,她和丈夫兩人一起到住所旁的淮濱縣社保所院內開車去上班。當她丈夫把車倒出車庫時,一中年女子從一旁??康霓I車(豫S6**23)里下來快步走了過來,敲開車窗質問:“是不是你劃我車了?”她和丈夫都很疑惑,表示沒有。那女的又說:“你下來說清楚!”她和丈夫無奈下車,剛站穩,不料那女的的突然動手,拿著刀對著他丈夫的左臂就猛劃一刀,頓時鮮血噴涌而出。還沒等他丈夫明白過來,她又在自己的左肩膀上劃了一刀。此時,又從那女的車上下來一名男子,手持大鐵棍朝她丈夫逼過來。突然的變故讓他們不知所措,為了自衛,她丈夫慌亂中抓起鑰匙扣上的水果刀朝那女子身上劃了兩下,隨即拉著自己逃了出來。
他們夫妻一邊向醫院跑一邊報警。隨后淮濱縣城關鎮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在該縣第二人民醫院對他們作了筆錄。
事后,他們才知道,當時劃傷他們的女子名叫劉莉紅,是一位無固定職業人員。
蹊蹺的“輕傷”鑒定
突遭橫禍,遇襲受傷之后,他們夫妻倆還沒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之后發生了一些事情更讓他們意想不到。
她和丈夫在醫院處理完傷口后回到家,發現他們的車已被人劃得面目全非。時至今日,車上還留有她丈夫的血跡。
事發當天,劉莉紅也到當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并在幾天后出院,她還多次到馮振華的單位吵鬧。在10月下旬,劉莉紅的傷情被信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輕傷”,淮濱縣公安局也因此將這一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廖女士告訴記者,她仔細研究過幾份鑒定報告,并請教過專業人士。對于信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輕傷鑒定書,疑點重重,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是鑒定內容中有關主要癥狀的表述,或自相矛盾、或無中生有。更讓人疑惑的是在這份司法鑒定書上,參與鑒定的'三人,只有來自司法系統的兩人在“結果”一欄簽了意見,但這兩人其中一人并非法醫;惟一一位來自信陽市中心醫院的專家不僅沒有在“結論”欄簽署任何文字,其在鑒定表述中,也沒有關于“輕傷”的任何肯定意見。而對于上述二人關于“輕傷”鑒定的關鍵證據“胸腔積液”,該醫療專家簽署的文字意見是“胸腔積液定性條件不足”。
艱難的重新鑒定申請
廖女士還告訴記者:“我們和劉莉紅并不相識,也從無恩怨。事發后,劉莉紅入院后沒幾天即出院,很快恢復正常生活;而所謂的輕傷鑒定更是漏洞百出。在整個事件中,我丈夫的行為,在當時是出于正當防衛的需要。信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輕傷鑒定出來后,我們一方面表示不認同,一方面積極向淮濱縣公安局遞交申請,要求為避免人為因素的影響,到上一級權威機關,對劉莉紅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但淮濱縣公安局先是遲遲不予答復,后來又表示只能在原鑒定機構信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所進行復核。如今,事情過去3個多月了,卻一直未能得到公正解決。由于已被淮濱縣公安局立案,我丈夫現在有單位不能去,有家不能回,和家人一起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我期盼著這件事情能夠盡快處理,還給我們一個公道!”
信陽市中心醫院王醫生
王醫生告訴記者,關于劉莉紅的司法鑒定,作為醫生他只能夠從臨床方面進行分析,法醫不需要醫生下鑒定結論。王醫生還告訴記者他只是在鑒定書上簽署“胸腔積液定性條件不足”的意見,至于劉莉紅是不是輕傷只能由那兩個法醫下結論。
淮濱縣公安局干警杜偉
杜偉是處理馮、劉糾紛的主要警官。他告訴記者,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當記者詢問,有一個醫生沒有在鑒定結果上簽字,怎么可以定性劉莉紅是輕傷? 他說傷情鑒定不屬于辦案民警負責的范圍,“我們只是按照鑒定結果來辦案。”
當記者問到,馮家人要求公安部門對劉莉紅的鑒定結果重新鑒定時,為什么公安部門不予批準。杜反問記者一句,“你怎么知道不批準呢?”
記者準備再問一些問題,他說現在在上班,不接受采訪,要是采訪可以到公安局來。
劉莉紅和任林業都是馮、劉糾紛的當事人
劉莉紅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與馮家講述相同的略)。通過記者了解,有幾點不同:她說,事發之前他們都互不認識。事發前一天晚上,她發現自己的車被別人劃了,通過詢問旁邊的住戶了解到是馮把她的車劃了。第二天,她就在車庫邊等著,見到馮之后就問是不是他劃的。馮的回答是,你的車堵住我車庫門了,不劃你的劃誰的。隨后她就在地上撿起了一塊玻璃片,準備上前劃馮的車。馮從車上下來,朝著她的胸口就是一拳,她被打倒在地后,就用手里的玻璃片胡亂劃,把馮的胳膊劃傷了。馮用鑰匙扣上的小刀在她身上捅了兩刀,經過多家醫院檢查,她的骨頭被捅斷。更多具體細節,劉沒有仔細描述。
劉莉紅說,要不是馮家的關系網厚找人了,他早就被抓起來了。她還告訴記者,馮曾說過他有市長、公安局局長、醫院院長等很多大官親戚,并說自己在醫院住了48天,從來沒有說過要馮賠償多少錢的話。采訪中,劉多次強調,馮在網上胡亂發帖子是惡人先告狀,嚴重歪曲了事實。
劉莉紅最后向記者強調,她不在乎賠償的那幾個錢,該是誰的責任誰承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隨后記者又聯系了另一當事人任林業,他向記者透漏一個消息:淮濱縣政法委副書記陳芳與劉莉紅是親戚關系。當記者想了解更多問題時,他選擇回避并一直追問記者是誰。
事發當天相關急救醫生
肖醫生告訴記者,馮夫妻二人的傷口是他包扎的,從他們倆的傷口可以判斷為利器所傷,具體為何工具確定不了(據記者了解,馮家屬肩膀不但受傷,而且連衣服也劃破)。
張醫生說,他主要是對劉腹部上的傷口進行清洗和包扎,做CT的顯示結果是左側肋骨骨折,具體骨折原因不能確定。張醫生告訴記者,劉的右乳房下也有一處刀傷,當天并沒有發現,第二天檢查時才發現的,只是進行了簡單的清理,連包扎都沒有做。
記者連線淮濱縣政法委副書記陳芳
12月25日,記者電話采訪了淮濱縣政法委副書記陳芳。她告訴記者,自事發之后她一直從中積極協調。她與劉莉紅雖然是親戚關系,但是關系很一般,基本上很少往來。她向記者強調說,盡管她和劉有親戚關系,在事發之后,她從沒有向任何單位說過情。她再三對記者說,作為媒體一定要客觀公正,一切都要按照法律來辦。
其他相關知情人士提供信息
記者通過知情人了解到,馮家多次委托他們去找陳芳說情,陳說過劉莉紅的傷勢光司法鑒定費就花了十幾萬元(劉住院全部醫藥費用共6000多元錢)。劉還在外對馮所在單位同事說,這事沒有個二三十萬是解決不了的。
隨后,記者查詢了最新的《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在該標準里普通的司法鑒定,收取的費用大部分在2000元以內,不知道劉莉紅司法鑒定費用是怎么花費的。
記者從現場群眾那了解到,就在該事件發生后大概10分鐘,陳芳帶一幫人趕過來,要求現場群眾作證,說是馮先動手傷劉,但并沒有人答應她。
結語:因小事引紛爭,希望有關部門能積極處理此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正,讓事情盡快得以解決,也給受害者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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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工傷鑒定標準2016
寧波工傷怎么認定?寧波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寧波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么樣的?寧波工傷在哪里認定?寧波工傷認定有什么注意事項?寧波工傷鑒定標準2016?
認定材料
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
5、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一份),附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
出院病歷、疾病診斷書(申請工傷認定時受傷害職工尚未出院的情況下提供)、首次X線、CT、MRI報告單等。其中脊柱(頸椎、胸椎、腰椎)損傷者,需提供受傷害后一周內的磁共振報告單;
8、委托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寧波工傷認定相關事項證明材料
認定流程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地點
勞動能力鑒定:
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地址: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障服務大廳二樓43-44號窗口(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257號勞動保障大廈內)
電話:057483865525
辦理時間:上午其他季節13:30-17:00
認定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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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拿到更高的保險理賠款,她偷偷偽造司法鑒定書,將當事人的傷殘等級從九級改到了八級。近日,鄞州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案件。
2014年11月一個晚上,家住鄞州的小張在回家路上騎摩托車與一輛小轎車相撞,造成頭部及肩膀等處受傷。
在住院期間,小張經人介紹認識了據說專門幫人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的女子林某,林某看了病歷資料后說:“你的情況去做鑒定的話基本屬于傷殘九級,八級做不做得出來不一定,但可以爭取一下。如果這個案子交給我來做,如果鑒定出九級我不收費,如果是八級我拿八級和九級之間差價的一半,大概4萬多元?!?
小張聽后覺得可行,如果鑒定結果是九級不用花錢,萬一到八級能多拿4萬多元,于是兩人簽訂委托協議。幾個月后,小張按照林某的要求去司法鑒定機構做了鑒定,林某告訴小張鑒定出來的結果是八級,但和肇事方賠償方案沒談攏,還要到法院起訴。
2015年8月,鄞州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經審查,法官發現鑒定書系偽造,林某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供述了關于鑒定書造假一事。
原來司法鑒定所對小張進行鑒定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認定小張構成九級傷殘。林某拿到鑒定報告后得知鑒定結論為九級,為了拿到跑腿辛苦費,就偽造了一份鑒定書,將鑒定結果從九級改成八級,并找人刻了假印章,沒想到最后還是被發現了。
今年2月,公訴機關指控林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向鄞州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近日,市民劉某在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左肩部鎖骨骨折,經過內固定術后,被評定為傷殘十級。7月9日,市民王某在從事生產工作中不幸發生意外,右手環指末節指骨骨折,經克氏針內固定術后于去年年底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為什么同樣是骨折,采取了同樣的治療方法,傷殘評定結果會有差異呢?縣人力社保局工傷科工作人員答復:“王某的工傷如果發生在今年,那也應為十級傷殘。在去年,只要骨折做過內固定手術就肯定構成九級傷殘。但從1月1日起,隨著新《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出臺,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實行最新標準。”
工傷科工作人員解釋道,王某是在去年發生事故,也是在去年認定的,按《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舊)九級23款規定: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評定傷殘程度為九級。而劉某的判定參照的是新標準,已將原九級23條規定完善為: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后評定為傷殘九級,顯然劉某的肩部鎖骨骨折不符合該標準,因此被判定為十級傷殘。
新標準修訂征詢意見時,要求修改九級23條的呼聲較大。主要質疑是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與手指普通骨折克氏針內固定術后等級相同造成的不平衡矛盾。比較一致的修改意見是將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定傷殘九級,手指普通骨折克氏針內固定術后定十級比較合理。
對于九級23條的修訂,工傷科工作人員說:“以前小指骨折工傷申報人為了上升傷殘等級,往往會強求主治醫師增加克氏針內固定術,這就造成手指骨折與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傷殘是一樣的。是有失公允的,也會造成醫療過度的后果。本次修改是眾望所歸?!?/p>
需要經過鑒定才能確定等級。
如果是工傷,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3月26日透露,5月1日起,鄭州市將實行新的工傷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依據,新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將醫療依賴劃分為一般醫療依賴和特殊醫療依賴,將護理依賴與分級原則掛鉤,取消了一些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提法。據介紹,對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鑒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再次鑒定的,5月1日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進行鑒定;對于5月1日前已作出鑒定結論的,如果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工傷職工在5月1日后申請復查鑒定的,復查鑒定按新標準執行。但傷情加重,復查鑒定級別低于原級別的,原鑒定級別不再改變;復查鑒定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作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傷情未發生變化,在5月1日后申請復查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不變。
具體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鄭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
業務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物證鑒定
河南醫府苑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工傷傷殘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一般為: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的,那么傷者必須憑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才可以辦理工傷鑒定。因此,有關部門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手中留一份。這樣在出現以外糾紛時,才可以有所依據,通過正當途徑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工傷傷殘鑒定具體情況 依據國家標準(GB/T)《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顒幽芰Σ糠质芟?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一般為一至四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傷職工是否達到護理等級依據以下五個生活自理范圍: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生活護理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護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生活護理依賴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p>
三、相關問題理解
1、工傷傷殘等級不能與工傷護理等級劃等號。
按照國家規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般來說,5-10級是沒有護理等級依賴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2、并非1-4級工傷傷殘等級都會評上護理等級依賴。
一般情況下,只有1-4級的才有可能評上護理等級依賴,但不能機械地、片面地認為評為1級傷殘的就應完全護理依賴,評為2級傷殘的就應大部分護理依賴,評為3-4級傷殘的就應部分護理依賴,自然享受護理費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毀容評為3級,大家都清楚不需要護理依賴。而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雖然評為傷殘等級為4級,但其不能自我移動,就應給予部分護理依賴。這就是說需要護理的一般在工傷傷殘1-4級中產生,井非評為工傷傷殘1--4級的工傷職工就必須相應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傷殘等級與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即不能簡單劃等號。
2..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七、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a. 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a. 日?;顒幽芰Σ糠质芟?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一、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二、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人體輕微傷的鑒定。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倓t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實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鑒定材料《人體輕微傷的鑒定》。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后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癥。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 A(標準的附錄)
附加說明
A1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60%。
A3 兩種接近本標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輕微傷的鑒定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輕微傷的鑒定。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總則
2.1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鑒定材料《輕微傷的鑒定》。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后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癥。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附加說明
A1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60%。
A3 兩種接近本標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 輕微傷鑒定標準 ?
一、故意傷人輕微傷一般賠償多少錢? 故意傷人輕微傷一般賠償多少是根據實際傷害和責任認定情況而定的,一般在幾左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1款的規定,進行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的治安處罰。 二、《民法典》對于侵權賠償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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